房地产法律、法规及规章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二章  所有权登记


  第六条 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数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当领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

  第七条 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

  (一)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

  (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

  (三)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

  (四)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证;

  (五)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

  (六)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契证;

  (七)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证件。

  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办理。

  第八条 严禁涂改、伪造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

  遗失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报告,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