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零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