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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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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异议记载和更正登记
第三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薄记载的土地房屋权利有误的,可以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申请的人即为异议申请人。 第四十条 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证明申请人于土地房屋权利有利害关系的资料; (二) 承诺承担异议记载所致损害的赔偿责任具结保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异议申请,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在当日内将异 议记载于房地产登记薄。自异议记载之日起六十日内,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被异议记载的土地房屋的权属异动登记,并应当警示第三人。 异议申请人不得对同一土地房屋以同一理由重复申请异议记载。 第四十二条 权利人认为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薄的记载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因登记人员的过错,致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的,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更正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薄和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事项。 第四十三条 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确认土地房屋权利的法律文件或者其他证明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薄记载有误的资料,包括和发的批准文件,有关的合同、遗嘱、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 第四十四条 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核查存档的土地房屋原是凭证,申请人补充原始凭证的,应一并审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薄的记载与土地房屋原始凭证内容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土地房屋原始凭证予以更正。 第四十五条 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手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手续的,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效的法律文书直接更正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薄记载事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告注销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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