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律、法规及规章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七章     抵押登记

   

   

第五十二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抵押权限制的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附记栏记载受限的抵押权内容,并对抵押权人核发记载有抵押权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十三条 以土地房屋设定抵押的,抵押任何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抵押登记。

 

第五十四条 申请土地房屋抵押登记处提交抵押合同、债权债务主合同、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外,还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交付凭证;

(二)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补签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   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非整幢、非整

层房屋设定抵押的,提交经双方认可并签章的抵押物位置图。

 

第五十五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双方发生变更,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及时向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抵押变更登记,并提交抵押双方签订的抵押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变更协议书。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完毕。

 

    第五十六条 抵押合同终止,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应在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抵押注销登记,并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材料、土地房屋权利人记载有受限抵押权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和抵押权人持有的记载有抵押权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经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依法注销原抵押登记。